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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課室業務介紹
民政課 財政課 建設課 農業課 社會課
人事課 清潔隊 托兒所    

民政課
項次 業務名稱 服務內容
1 加強基層組織
1. 村里業務
2. 里鄰長講習及聯誼活動
3. 辦理各里各項活動
2 調解業務
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項:
1. 民事事件
2.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
 
聲請調解書表格下載
聲請調解委任書表格下載
3 民防業務
1. 成立災害應變中心
2. 辦理民防訓練
4 公墓管理
1. 辦理公墓埋葬及管理靈骨塔
2. 查報違規造墓
3. 辦理靈骨塔公祭
5 役政業務
1. 役男征集
2. 兵勤編管
3. 征屬慰問
6 地政業務
1. 三七五租約登記
2. 祭祀公業
3.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查處
7 古蹟、寺廟業務
1.

古蹟維護

2. 寺廟政令宣導
8 原住民業務
1. 學齡前教育補助申請
2. 轉知政府各項福利措施
9 教育業務
1. 發放兒童節及教師節紀念品
2. 辦理鎮內各項體育活動
10 體育業務
1. 辦理鎮內各項體育活動
11 圖書館業務
1. 開放閱覽室
2. 圖書管理

項次 服務項目 應備證件 處理期限
1 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
  1. 申請書一式二份
  2. 原租約暨影本各一份
  3. 繼承系統表一式二份
  4. 現耕繼承人切結書一式二份
  5. 非現耕繼承人切結書一式二份
  6. 耕作權放棄書、印鑑証明一式二份(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檢附)
  7. 承租人死亡時戶籍謄本一式二份
  8. 繼承人戶籍謄本一式二份
  9. 土地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正副本各一份
  10. 自任耕作切結書
依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暨有關規定辦理
2 申請埋葬
示範公墓
  1. 往生者除戶戶口名簿或除戶戶籍謄本乙份
  2. 申請人身分証或戶口名簿、印章
  3. 死亡診斷書乙份
  4. 埋葬業者證明書乙份
 
3 申請埋葬
一般公墓
  1. 往生者除戶戶口名簿或除戶戶籍謄本乙份
  2. 申請人身分証或戶口名簿、印章
  3. 死亡診斷書乙份
 
4 骨罐遷出證明
  1. 往生者除戶戶口名簿或除戶戶籍謄本乙份
  2. 申請人身分証或戶口名簿、印章
  3. 切結書乙份
 
5 申請起掘許可證
  1. 往生者除戶戶口名簿或除戶戶籍謄本乙份
  2. 申請人身分証或戶口名簿、印章
  3. 起掘前墓碑相片乙張,起掘時照棺木或骨骸罐在墓基中,起掘後照墓碑打破一半
 
6 申請納骨塔
  1. 往生者除戶戶口名簿或除戶戶籍謄本乙份
  2. 申請人身分証或戶口名簿、印章
  3. 死亡診斷書乙份
  4. 骨罐在外鄉鎮者,請附當地公所遷出證明乙份
  5. 火葬證明乙份
 
7 本鎮公墓修繕
  1. 欲修墳墓照片〈墓碑乙張及墳墓全景乙張〉
  2. 申請人身分証正、反面影本
  3. 亡者之除戶謄本或系統表
  4. 墳墓設置位置簡圖
  5. 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
  6. 其它證明文件
 
8 私人公墓修繕
  1. 申請書〈如附件一〉
  2. 申請人身分証正、反面影本
  3. 3亡者之除戶謄本或系統表
  4. 墳墓設置位置簡圖
  5. 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
  6. 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
  7. 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切結書〈同意書由申請修繕時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所有權人出具;切結書如附件二〉
  8. 欲修墳墓照片〈墓碑乙張及墳墓全景乙張〉
  9. 其它證明文件。
 

(一)徵集業務
項次 服務項目 應備證件 處理期限
1 役男申請延期徵兵檢查 視延期原因由本所擇日請役男至指定地點接受檢查 隨到隨辦
2 役男申請體格複檢
  1. 申請書或同意書
  2. 兵役用診斷書或診斷書〔無兵役無效字樣〕
本所三天
縣政府四天
備註:核定單位為縣政府
3 役男全戶遷出保留本籍申請由現住地列額 有特殊情形才申請,否則均移遷入地列額 本所隨到隨辦
4 役男申請延期徵集
  1. 申請書
  2. 私章
  3. 有關證明文件
本所二天縣政府三天
5 在營常備兵家庭發生變革申請提前退伍
  1. 申請書二份
  2. 戶籍謄本二份
  3. 有關證明文件二份
本所四十天縣府三十天
6 役男申請免役證明書〔含補發〕
  1. 身分證、私章
  2. 二吋相片一張
本所隨到隨辦
縣政府二天

(二)勤務業務
項次 服務項目 應備證件 處理期限
1 國民兵身分證明
  1. 申請書〔本所備妥〕
  2. 國民身分證
  3. 私章
  4. 一吋相片一張
一天
2 徵屬申請急難慰助
  1. 申請書〔本所備妥〕
  2. 私章
  3. 證明文件
  4. 戶口名簿影本
本所隨到隨辦
備註:核定單位為縣政府
3 貧困徵屬申請減免就醫門診〔或住院〕
  1. 申請書一式三聯〔本所備妥〕
  2. 患病者身分證及戶口名簿
  3. 醫療診斷書及收據
  4. 私章
本所隨到隨辦
備註:核定單位為縣政府
4 貧困徵屬優待扶助等級證明
  1. 申請人私章
  2. 戶口名簿
隨到隨辦
5 服役人員或徵屬申請服役證明
  1. 申請書(本所備妥)
  2. 私章
隨到隨辦

(三)後備軍人管理
項次 服務項目 應備證件 處理期限
1 歸鄉報到
  1. 國民身分證、戶口名簿(驗後發還)
  2. 退伍令(驗後發還)
  3. 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【又稱A.B卡】二張
隨到隨辦
備註:歸鄉十五日內報到
2 後備軍人緩召 一、申請「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」緩召者:
  1. 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切結書
  2. 已滿十八歲及五十五歲家屬殘廢痼疾者,應繳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籍在學證明房屋租賃證明、低收入戶證明。
    二、申請「獨子」緩召者:獨子切結證明書。
    三、共同必備證件:
    1、退伍令影本(初次申請者)
    2、印章。
    3、全戶〈包括父、母、配偶〉戶口名簿影本。
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卅日申請(新發生原因於三十日內申請)
3 後備軍人轉免役體格複檢
  1. 公私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兵役用診斷書或身心障礙手冊正、影本。
  2. 二吋相片二張。
年五月份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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