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2年01月19日農糧資字第1121068190號函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0月11日農糧字第1111069116號令訂定「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管理作業規範」辦理。
二、查上揭作業規範第14點規定,原取得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者,應於發布日起1年內(即112年10月10日前)完成原追溯條碼標示之更新,合先敘明。
三、為協助申請者及受理單位辦理追溯條碼標示之更新作業,該署業已製作更新說明簡報如下:
可由申請者以追溯條碼之帳號、密碼登入後,由申請作業功能送出異動申請。
四、電子檔同步公布於溯源農糧產品追溯系統首頁/最新消息/原取得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申請者,請儘速登入系統,重新下載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/附件(https://qrc.afa.gov.tw/News/PublicNews),可自行下載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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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日期: 2023-02-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