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鎮民代表會職權
本會職權依據「地方制度法」第十七條,計有下列十項: 一、議決本鎮規約。 二、 議決本鎮預算。 三、 議決本鎮臨時稅課。 四、 議決本鎮財產之處分。 五、 議決本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 六、 議決本鎮公所提案事項。 七、 議決本鎮決算報告。 八、 議決本鎮民代表、提案事項。 九、 接受人民請願。 十、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、規章賦予之職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