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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救助對象: (1)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。 (2)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。 (3)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,失業、失蹤、應徵召集入營服兵 役或替 代現役、入獄服刑、因案羈押、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,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。 (4)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,致生活陷於困境。 (5)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,致生活陷於困境。 二、申請急難救助者,得於事件發生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提出申請: (1) 全戶戶籍謄本。 (2) 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收據。 (3) 死亡證明書及喪葬費收據。 (4) 急難人印章。 (5) 其他證明文件。 三、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之各里辦公處提出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