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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內容 新竹縣政府為協助低收入戶辦理喪葬事宜,加強照顧低收入戶生活,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。 (一)每名死者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。 (二)由福利機構負責殮葬者,每名死者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。 服務對象 (一)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之同戶親屬。 (二)本縣獨居之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之親屬。 (三)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,而無親屬予以殮葬,由戶籍所在地之村(里)長代為辦理者,得戶籍所在地之村(里)長於其死亡後三個月內,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鄉(鎮、市)公所申請。 (四)進住福利機構之本縣列冊孤苦無依低收入戶,其死亡後負責殮葬之福利機構。 應備文件 (一)死亡證明書。 (二)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。 (三)低收入戶證明。 (四)加蓋公司(店)章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喪葬費相關收據。 (五)申請人郵局存摺正面影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