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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補助對象:凡設籍本縣且就讀已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、社區互助教保活動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活動中心,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: (一)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幼兒。 (二)經本府安置寄養家庭之幼兒。 二、發放金額:每一幼兒每月最高補助就學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,但每月實際繳費金額未達一千五百元,依實際繳費情形補助;已領取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者,補助其差額,並以不超過實際繳費金額為限;已領取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、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、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兒童托育津貼或其他縣府認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,不予重複補助。 三、申請程序:幼兒之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,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及十月一日至十月二十(如遇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)向幼兒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,經鄉鎮市公所將初審合格名冊函送縣府核定通過後,補助款逕撥申請人。 四、應備文件: (一)申請表。 (二)低收入戶證明影本、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。 (三)戶口名簿影本(寄養家庭免付)。 (四)幼兒就讀繳費收據正本,但涉及跨學年度補助者,應自行影印備份,以茲證明。 (五)通匯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、申請人印章。